建筑結構的檢測應分為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。建筑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結論需要進行符合性判定。為了避免引發爭議,其檢測操作等應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檢測標準的規定。既有結構的檢測結論主要用于結構性能的評定,一般無須進行檢測結果的符合性判定。這是這兩類檢測最為明顯的區別之一。
遇有下列情況時,應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:
1 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;
2 結構工程送樣檢驗的數量不足或有關檢驗資料缺失;
3 施工質量送樣檢驗或有關方自檢的結果未達到設計要求;
4 對施工質量有懷疑或爭議;
5 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;
6 工程質量保險要求實施的檢測;
7 對既有建筑結構的工程質量有懷疑或爭議;
8 未按規定進行施工質量驗收的結構。
結構工程質量的檢測應進行檢測結論的符合性判定。結構工程質量檢測的特殊要求,所謂符合性判定是指符合設計要求評定。第三方檢測機構不宜直接進行合格性評定。
既有建筑需要進行下列評定或鑒定時,應進行既有結構性能的檢測:
1 建筑結構可靠性評定;
2 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鑒定;
3 建筑大修前的評定;
4 建筑改變用途、改造、加層或擴建前的評定;
5 建筑結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要繼續使用的評定;
6 受到自然災害、環境侵蝕等影響建筑的評定;
7 發現緊急情況或有特殊問題的評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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